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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装施工资质

建筑涂装企业资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7-05-14 19:42
为适应和服务社会建设事业的发展,确保建筑涂装工程施工质量,规范建筑涂装工程市场管理,监控从事建筑涂料生产和工程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充分保障建筑涂料、涂装涂饰企业在市场竞争上的合法地位,河北省粘接与涂料协会施工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及国家住建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29—2015),在本行业内推行《建筑涂装企业资质证》的各等级(甲、乙、丙)资质认证制度。为使这一制度更好地得到落实,河北省粘接与涂料协会施工委员会作为建筑涂料施工资质的发证机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申办规定 
1、申办企业必须是我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并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内、外相关企业。 
2、企业必须是从事或具备建筑涂料生产、经销、施工或提供服务的法人企业,其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3、企业必须具备承接各类型建筑涂装工程能力和具有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建筑涂装施工经验及其相关工程业绩。 
4、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水平,有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作业制度,其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必须通过相关体系认证。 
5、企业具有与承接涂装工程相适应的施工设备、器械和质量检测仪器。 
6、企业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涂装工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资格从业人员、建筑涂装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建筑涂装工程项目经理以及建筑涂装施工作业安全员等。 
 
二、申办及评审
1、提交能证明企业符合各项申办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2、填写“建筑涂装企业资质评定标准表”一式两份。 
3、发证单位对申报单位填报资料进行审核。 
4、审核通过的企业,将获得河北省粘接与涂料协会施工委员会颁发的《建筑涂装企业资质证》(甲、乙、丙级)。
5、获证企业的相关信息可通过河北省粘接与涂料协会网站查询(www.coating168.com)。
三、监督与管理
1、凡获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1)资质证书不得转借、仿制、涂改;
2)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未获得等级证书的企业,一经发现,资质证书予以收回,并在协会网站公布;
3)自获证之日起,每年向河北省粘接与涂料协会施工委员会提交当年所有完工项目报表(包括项目名称、完工面积、验收证明、有无质量事故),以便监督管理。
2、获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接受河北省粘接与涂料协会施工委员会安排的抽检工作。
3、资质证书到期前3个月,由企业申报复审,经复审合格后,重新颁发资质证,复审程序与评定程序一致,但复审应提供获证后至复审之间发生的相关资料。
4、对有重大工程事故的企业,须有免责证明,否则给予降级或收回证书的处罚。
四、颁证
证书有效期为两年,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备注:本管理办法解释权为河北省粘接与涂料协会施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