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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9 11:02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改善京津冀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降低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使用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排放,2017年4月,京津冀三地制定发布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省内编号为DB13/3005-2017),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将于今年9月1日在京津冀区域内同步实施。现将河北省住建厅通知转发给各会员单位。